第1條、〔儲運資質〕溶解乙炔儲存、運輸的單位應取得相應資質,有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溶解乙炔氣瓶的安全工作,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。
第2條、〔儲運限制〕儲存、運輸溶解乙炔氣瓶時,應避免烘烤和曝曬,環境溫度超過40℃時,應采取遮陽或水噴淋等措施降溫。
第3條、〔儲存規定〕溶解乙炔氣瓶倉庫應符合《建筑設計防火規范》(GBJ16)、《乙炔站設計規范》(GB50031)和《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》(GB140)的規定,同時應符合下列要求:
(一)溶解乙炔氣瓶庫房應為單層建筑,并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志;
(二)溶解乙炔氣瓶庫房應避開放射線源,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距離不小于15米。應具備良好的通風、降溫條件,不得有地溝、暗道和底部通風孔,嚴禁任何管線通過;
(三)溶解乙炔氣瓶存放量超過5瓶的庫房,應用非燃燒體隔離出單獨儲存間,其中一面為固定墻壁;溶解乙炔氣瓶儲存量超過40瓶時,其庫房的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,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0米,否則應以防火墻隔開;
(四)溶解乙炔氣瓶庫房嚴禁儲存氯氣瓶、氧氣瓶及易燃物品;
(五)庫房內溶解乙炔氣瓶應直立儲存;空瓶與實瓶應分開并有明顯標志。儲存的溶解乙炔氣瓶應無泄漏,安全狀況完好。
第4條、〔運輸規定〕運輸溶解乙炔氣瓶的所用車、船應符合公安和交通部門的規定,應有明顯的危險貨物標志,應配備滅火器材,在運輸和裝卸過程還應遵守下列規定:
(一)運送的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狀況應完好,無泄漏;
(二)溶解乙炔氣瓶應輕裝輕卸,嚴禁拋、滑、滾、碰撞和倒置,吊裝溶解乙炔氣瓶應用專用夾具,嚴禁使用電磁起重機和鏈繩捆扎;
(三)溶解乙炔氣瓶直放時,應妥善固定,且廂體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三分之二;橫放時,溶解乙炔氣瓶頭部方向應一致,且堆放高度不得超過廂體高度;
(四)溶解乙炔氣瓶運輸車輛的行駛和???,應避開人口稠密和有明火的場所,中途??繒r,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不得同時離開。
第5條、〔儲存規定〕溶解乙炔經營單位的經營場所不得存放溶解乙炔氣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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